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真是一入劳动仲裁就是坑)


法定休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而是安排补休,合法吗?


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职工来说,企业安排职工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就应计为加班。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计为加班;当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其超过部分计为加班。


《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平时);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情形,只有第二种情形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适用补休,补休或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二选一。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报酬的加班工资。因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属于哪一种情况,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许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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