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制名词解释(立法体制的分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对于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来说,“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是新时代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现实要求。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坚持问题导向。

立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所立之法得到应用,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如果没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不能解决具体问题,“立而难行”势在必然,所立之法就只能成为摆设和花架子,其引领和推动作用更无从谈起,这样的法规不如不立。要把立法重点放在人民群众最关切、矛盾问题最突出的地方,既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又重视解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向往遇到的具体问题,做到“什么问题最突出,最需要地方性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就把地方性法规的着力点放在哪”。

二要走精细化之路。

精细化立法是保证法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科学立法的重要内容。不论是立项选题、立法过程、法规体例还是内容条款,都要精细化。要选择确有必要、急需规范的事项,坚持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立什么,做到条文阐述言简意赅、闲言少叙,既不大量照搬照抄上位法,又尽可能减少法规中的“号召性”“倡导性”一类的条款,尽量多一些“干货”。特别是在核心条款上,要有的放矢,深入调研,反复论证,认真审议,研究推敲出“关键的几条”。

三要做到“切口小”。

“切口小”就是在选择立法项目时,注意针对特定领域,解决特定问题,避免贪大求全。要着力转变立法观念和惯性思维,坚决改变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结构完整的常规形式,尝试更为灵活、多样、适用的体例,务求抓重点、抓要害、抓问题,务必小而精、短而精、简而精,做到有几条立几条、成熟几条就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只有坚持问题导向、走精细化之路、注重从“小切口”入手,就实现了立法目的,达到了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效果。

作者:郑晓军

编辑:孙钰颖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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