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和暂定资质。
各类资质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上;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销售房屋投诉面积与销售房屋面积之比)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 户满意率100%;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50%以上;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 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在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以下很多省份已开通办理,想办理的企业或者想补充工程的可以随时滴滴徐大质
华北地区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
东北地区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
华东地区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台湾省 |
华中地区 |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
华南地区 |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西南地区 |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
西北地区 |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