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

上期文章讲了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大重点,大家可以回顾一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劳动合同的期限),本篇文章来讲劳动合同的效力。

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一定有效,下面来详细讲讲劳动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不要费尽心思订立一份劳动合同,最后被判为无效。

劳动合同有效(生效)

劳动合同有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想一份劳动合同有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合法

之前我们讲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简单来讲,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里说的主体合法是要两者都合法。用人单位需要依法设立,并且具备给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很多皮包公司显然不具备这个能力,所以跟他们订立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劳动者合法,在我国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

主体一旦不适格将会导致劳动合同全部不合法无效。

2.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就劳动合同而言,还应当强调其内容符合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

3.合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就是书面合同,所以要注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合同订立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主要基于意思自治,而且劳动力资源受市场环境调配,劳动法没有将其列入一般的有效要件,但是对于需要加强监督的环节有特殊规定,如外国人在中国劳动。

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当事人基于自愿订立劳动合同,不能强迫。

有效的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根据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部无效,可导致劳动关系消灭;部分无效,只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关系可依法存续。

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劳动合同的无效条件是和有效条件相对应的,如果不具备上面讲的有效要件,那么劳动合同自然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这表明了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有两种情形:

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而另一方无异议的情形。

第三人(如劳动监察机构)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而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形。

只有在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情况下,才能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来确定劳动合同的效力,这两者是不能主动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及处理:

撤销劳动合同(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是劳动已经付出,所以需要支付报酬。

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劳动合同无效)

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条文如下:

修正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不想辞职的;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想辞退的,劳动关系可继续存在,需要通过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以修正原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就是上面说的三种无效情形。

结语

今天的内容较为简单,感谢大家的关注,下期文章讲试用期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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