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条款(违约金合同范本)

来源:江苏法治报

□张净

【案情】

2024年5月1日,张某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商铺出租给王某,租期为2年,王某应当在每月10日前交付当月租金,每月租金2万元,租赁期间如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欠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王某仍一直使用商铺,并按约支付租金。自2024年5月开始,王某以种种理由拖欠租金。2024年8月10日,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

【评析】

本案中,对于王某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双方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原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即张某能否依据原租赁合同向王某主张违约金。

有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张某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对违约金没有明确确认,故原租赁合同的违约金约定不应继续沿用,并不适用于原租赁合同届满后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张某主张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原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可以继续适用,因此,应当支持张某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与定期租赁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租赁期限可随时终止。不定期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原合同条款在租赁期限上的延续,只不过该租赁期限是不确定的,任一方都有权随时终止。因此,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仍可继续适用,在不定期租赁期限内,当事人仍得以依据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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