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性冷淡(妻子性冷淡丈夫对她不好了)

胡林芝在家人的安排下与顾凯相识,两人一见如故,对彼此都非常满意,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建立了恋爱关系。

结婚后胡林芝居住于丈夫顾凯的家中,两人同居一室,但是婚后却一直没有性生活,后来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后分居,胡林芝起诉离婚,顾凯要求女方返还其16万彩礼及平分共同财产7万元。

原告主张:缺乏沟通 感情破裂???

原告胡林芝表示,与被告顾凯同居以后,对方经常在外酗酒很晚才回家,日常生活中两人也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

此外在两人长达一年多的同居时间里,顾凯仅只有在喝醉后提出过几次性生活的要求,对未发生性生活的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并且彩礼是胡林芝父亲收取的,已经用于结婚摆酒席等支出,所以不同意返还彩礼。

如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主张:性冷淡 未发生实质性“共同生活”?

顾凯主张胡林芝“性冷淡”“对男人不感兴趣”,因为胡林芝在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以各种理由拒绝过夫妻性生活,甚至拒绝自己碰她,严重伤害了他的自尊和感情。

顾凯认为两人只是形式上共同居住在一起,并没有实质性的“共同生活”,胡林芝只是在他的家中“借住”。

一直以来,胡林芝也没有与他共同生活的意愿,只是为了得到彩礼而结婚,并一直欺骗自己,虽然相处时间较长,但是双方始终没有产生一点感情,胡林芝只是为了得到巨额彩礼,是在父母的怂恿下,才与自己结婚。

对此顾凯要求胡林芝返还16万彩礼且平分共同财产。

案情争议点:夫妻“共同生活”如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条对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予以明确,其中关于第二项中“共同生活”的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确未共同生活”的不同理解会导致案例同案不同判。

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体现在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

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它家庭义务

当然,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有时并不需要满足以上几个方面,才认定夫妻存在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性生活是婚姻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必要元素,我国婚姻法也未将发生性行为作为夫妻间的义务,是否进行性生活应视为夫妻两情相悦时的自愿行为,且从双方陈述的情况来看,未发生性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胡林芝婚后即入住顾凯家中,两人有共同的居室,且与顾凯家人一起生活达一年有余,虽然胡林芝平时周末回娘家,衣物也回娘家换洗,对家庭事务不关心,但上述行为作为结婚新人应当可以理解,不能以此否认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

最终法院对顾凯主张胡林芝“借住”不予采信,至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发生性行为,顾凯主张胡林芝存在“性冷淡”、“对男人不感兴趣”等,因其未举证,故不予采信,且双方未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并非顾凯主张返还彩礼的理由,故对顾凯要求胡林芝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双方存在共同生活之认定,有事实依据。综上,原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胡林芝与顾凯离婚。二、胡林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顾凯35000元。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况外,是否返还彩礼还得根据具体的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

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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