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代报名后果(建造师考试用他人身份证)


作者:郑金雨 马琰 来源: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2024年3月份,李某报名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后找到朋友张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张某表示同意。2024年6月2日上午8时许,张某持李某的身份证、准考证来到2024年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平顶山学院考点的考场外,在其准备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发现张某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不相符,遂向张某讲明替考的利害关系,张某感到害怕随即转身离开考场,当其走到教学楼时被巡考人员发现并控制,随后报警。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带回公安局进行调查,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张某代替李某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代替考试罪,但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李某找替考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当属犯罪未遂,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两人均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结合以上,检察官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后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代替考试罪规定,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应参加考试的考生让他人替考,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在量刑上,代替考试罪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

  关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刑法这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一篇 2022-06-10 10: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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