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于2024年3月23日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新闻发布会。
《办法》共七章33条,从立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立项、起草、审核、审议等各个环节对政府立法活动作了较为全面的、新的规范。
《办法》适用于省本级的立法活动,各设区市参照执行。
突出省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主体地位
《办法》强化立法工作职责,突出省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主体地位,以及相关单位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
《办法》规定: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送审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核和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
这一规定有利于增强政府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有关各方的责任感,确保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体现科学立法要求,完善各立法环节的工作制度
立项环节 立法前评估----
在立项环节,确立了立法前评估等制度。立项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
从近年来的立法实践看,开展立法前评估,可以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有效的论证,避免出现因立项不合理而导致为完成任务而立法、“为立法而立法”的被动局面;也可以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将立法资源配置到那些急需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上去。
起草环节 共同起草和直接起草----
在起草环节,确立了共同起草和直接起草等制度。立法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一个单位组织起草或者相关单位共同起草。有关重要法规、规章由省法制办直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确定立法起草主体,有利于落实相关单位的职责,特别是对于立法项目主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共同起草更有利于开展工作,保证起草质量。建立直接起草制度,有利于推动一些涉及多个部门、部门立法积极性不高或者立法难度大,而实践中又迫切要求制定的立法项目的出台。
审核、修改环节 全面审查、评估、意见协调----
在审核、修改环节,确立了全面审查、评估、意见协调等制度。重点是对涉及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核修改。
《办法》规定,应当将拟确定制度和拟采取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等,都列为必审内容。同时,明确了三大评估制度:
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问题的专家论证制度;
涉及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等问题的专门评估制度;
涉及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制度。
规章环节 确立立法后评估----
确立了规章等立法后评估制度。
去年省法制办会同省农业厅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结果表明,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确实很有必要,可以及时发现立法自身存在的不够完善的问题。
体现民主立法要求,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突出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办法》规定,编制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省法制办每年第三季度都会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同时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报下一年度立法项目。
立法项目进入起草、审核阶段后,也都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
突出听取意见的专门性
审核、修改立法项目,省法制办除了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还应当注重听取有关基层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
此外,《办法》还对立法对口协商制度进行了明确。
听取利益相关人员的意见
《办法》规定,立法项目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近年来,省法制办在立法工作中,就有关体育赛事管理、餐厨垃圾的管理等问题召开了听证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办法》对规章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作了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每五年组织一次对规章的全面清理,并根据国家要求或者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对规章的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发布会上,省法制办主任俞世裕、副主任杨必明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体现了哪些浙江特色?
俞世裕答:
《办法》突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最重要的一项立法原则确定下来,并且确定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重要规章草案向省委报告制度。
明确了立法前评估制度。《办法》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了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是年内要出台的。《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申报年度立法工作的一类项目时,应当提交立法前的评估报告,这个是一条硬性规定。
明确立法对口协商制度。《办法》规定立法项目纳入到立法对口协商的,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联合调研、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政协机关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今年,《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将纳入到对口协商中。
完善了专家论证和专项评估制度。这个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渠道。为更好发挥专家论证会的作用,《办法》规定审核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进行论证。
问:公众如何参与浙江的立法活动?
杨必明答:
在立法过程中,《办法》规定,每年的三季度,省法制办对发布信息要向社会征求立法的建议,公众、社会组织、单位都可以根据网上发布的消息,来提意见和建议。
法制办会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比如说到基层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公众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都会有参与。立法草案会在浙江省法制办的官网上发布,大家也可以通过网上直接提意见。
参与立法的渠道比较多,公众也可以将有关立法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身边的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来反映。
问:省法制办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发挥什么作用?
俞世裕答: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审核和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等工作。具体而言,承担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并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报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组织研究、论证立法项目建议和立法前评估报告,并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是组织立法计划的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立法项目办理进度安排。
三是直接组织重要法规和规章的起草。按照国家有关重要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要求,承担有关重要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例如,今年省法制办就承担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的起草工作。
四是负责对立法项目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核和修改。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开展立法听证、专门评估、性别平等咨询评估以及立法对口协商等工作。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经审核、修改后,随附审核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情况等材料,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