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商标案(王老吉商标值多少钱)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理由是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昨日,

加多宝集团

发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标侵权诉讼裁定的公告透露了上述信息。最高法发回重审裁定的作出,让双方的争持数年的“王老吉”商标侵权纷争再生变数。


2024年7月27日,

广药集团

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共同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当日,加多宝发布声明回应称,不服该一审判决,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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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加多宝与王老吉长达十余年的诉讼之争始于合同仲裁纠纷,此后逐渐出现围绕“王老吉”商标的

侵权

争议以及红罐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之争。无论是红罐之争、“王老吉”商标侵权之争抑或是广告语之争,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双方对于凉茶市场份额的争夺。但就知识产权及竞争层面,系列纷争仍有值得探讨之处。


为此,知产力邀请业内专家学者围绕其中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从法律的视角再次回顾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爱恨情仇”。



红罐案被改判,侵权案被驳回;两案均如此,究竟为哪般

解读人:陶鑫良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最高法近日就加多宝2024年至2024年间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发回广东高院重审。涉及王老吉凉茶的上次“红罐争议”案和这次“商标侵权”案,两案源出一脉,都是世纪大案,举世瞩目。


首先,如此大案,备受瞩目。其中引发人们关注的不仅是巨额赔偿,还有审理难度。


其次,这次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一审的定案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再审对加多宝涉案行为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出全面审查认定”。反映出一审对证据认定方面有待商榷。


再者,涉案“侵权行为”性质确定及其“法律责任”如何精准对标,也是关键所在。该案指向2024年5月2日至2024年5月19日期间,即双方合同存废争议仲裁案件的存续期间,即使2024年5月的仲裁结果明确相关合同无效构成了侵权,也应当属于非恶意侵权行为,可以参照原来许可费适当增加些估计也是千百万元的赔偿,14.4亿元的 “天价”赔偿还需谨慎看待。而且现在查实是定案证据明显“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说其中就一定不存在其他之类因素。据说偌大一个加多宝集团已经被系列兴讼所拖垮,“知识产权诉讼既是正当竞争的倚天剑,也是不正当竞争的屠龙刀”,相应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知产审判应充分考虑既有市场秩序及产业发展

解读人:孙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知识产权审判应该充分考虑市场的因素,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应该充分考虑已经形成的既有的市场秩序以及有利于产业的发展,不能简单化处理。


加多宝诉王老吉系列案件,耗时多年,仍未定纷止争,且出现一方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这是市场不愿看到的情形,也非知识产权保护初衷,司法审判应当对此有所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其在2024年印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我们希望这一原则能够在个案中得到体现。


已经履行完毕的商标许可合同溯及力的认定

解读人:商家泉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发回的理由之一是对案件性质的定性,即商标许可合同无效后,对无效前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是否按照侵权对待,这是本案的亮点之一。对此,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有《

商标法

》第47条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许可合同的溯及力进行了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同认识。对此,需要结合以下几点综合考虑:


一是,合同无效是否一定代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二是,继续性合同无效的特点即“唯得面向将来”、“无效认定、有效处理” ;三是,被许可人的认知水平,考察其对无效的可预见性;四是,本案是否存在合同无效后的转换问题。


合同的无效并非绝对化,而是有自愈的可能性,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救、实际履行、无效行为的转换和承认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本案中广药长达数年时间内未撤回国家商标局的许可备案,特别是出具许可期限截止到2024年1月19日的证明以及主张应按销售额2.1%比例收取许可费,则是《许可协议》之外的其他行为。其他行为的存在,使得具有

无效合同

转换或承认的可能性,故是否属于商标法“未经许可”的情形,需要发回重审时重点查明,并对加多宝在被诉侵权期间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因《

补充协议

》的无效而视为“未经许可”予以评述。对无效合同的事后补救,德国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经济目的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以上仅代表解读人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本文7月2日首发于知产力微信订阅号。更多内容欢迎关注知产力微信订阅号(ID:zhichanli)了解,或点击文末“了解更多”查阅本文原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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