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工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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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广州市举办展销会规定
  • 2、广州市各工商局的详细地址
  • 3、广州市工商局的领导分工
  • 4、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号码
  • 5、广州市工商局电话多少
  • 6、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广州市举办展销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销会,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展销会”,是指以产品、信息、观赏、游乐等形式引进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场经营的临时性集市贸易活动,包括以展览会、交易会、灯会、博览会等名义开办的带有文化、旅游、娱乐性质的综合性商贸活动。第四条 企业、行业举办内部订货会、调剂会、交流会等系统内展销会,不属本规定所称“展销会”范围。

外贸部门举办的外贸产品展销会、交易会,企业在其经营地点内自办的展销活动、联展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科技部门开办的技术交流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第二章 举办者的条件及责任第七条 举办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的,应通过协议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主办单位。第八条 参展者应持有效营业证件,并备齐发票。第九条 举办者应与参展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违约责任。举办者收取的场地费、档位费、服务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参展者在展销期间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无法追究参展者责任时,举办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一条 举办展销会,应依本规定进行登记,在市区(指市属八区,下同)内举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登记;在县(市)内举办的,由举办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十二条 开办展销会,举办者应在展销前二十天内按本规定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领取《展销会准办证》后方准举办。举办者同时应把参展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资料送工商局备案。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天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第十四条 开办展销会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展销会的理由、名称,展销会期限、地点、内容、形式、负责人;

(二)主办者属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三)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依照有关规定,如需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有相应的批文;

(五)外地来穗举办的,应有当地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六)联合举办的,应提供承办者各方签订的协议书。第十五条 展销会主办者或展销地点的变更,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本规定准予登记的展销会,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问题>》的规定标准收取市场管理费。第十七条 展销会如涉及公安、文化、旅游行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罚则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一)未按规定登记或备案擅自举办展销会的,除责令其终止展销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二)申请登记、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况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直至吊销《展销会准办证》;

(三)擅自改变主办者或展销地址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

(四)超出展销期限从事展销经营活动的,视为无证经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展销会准办证》、《进场展销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六)以举办企业内部订货会或交流会为名,但实际向社会展销的,视为无证经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该处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各工商局的详细地址

单 位地 址电 话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 85592525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 85596566 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区分局 广州市解放北路813号后座 83546662 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区分局 广州市黄埔大道183号 85516006 广州市工商局东山区分局 广州市白云路97号 83877175 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区分局 广州大道南915号(穗和大厦)702-1602 89000030 广州市工商局芳村区分局 广州市芳村大道东170号 81892211 广州市工商局黄埔区分局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81号 32399389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分局 广州市广源中路212号 86577907 广州市工商局荔湾区分局 广州市宝华路存善东街3号 81707058 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区分局 番禺区市桥镇兴泰路59号 84621526 广州市工商局花都分局 花都区花城路5号 36838811 广州市工商局增城分局 增城市荔城镇西园南路48号 82753413 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 广东省从化市街口镇中田东路41号 87932897 广州市个体、私营协会 中山三路较场东5号八楼 83807491


广州市工商局的领导分工

张建华

广州市工商局局长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局 长 2024.09 穗府任免〔2024〕4号 党委副书记 2024.10 穗组干〔2024〕475号 个人简介:张建华,男,1960年1月出生,籍贯山东莱西,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华南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77年10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负责局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联系番禺分局、南沙分局。 杨杰锋

广州市工商局党委书记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党委书记 2003.04 穗组干〔2003〕375号 个人简介:杨杰锋,男,1956年3月出生,籍贯广州,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毕业。1972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书记,负责局党委全面工作,联系荔湾分局、天河分局。 区锦威

广州市工商局党委副书记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党委副书记 2003.04 穗组干〔2003〕418号 个人简介:区锦威,男,1955年1月出生,籍贯广东南海,中共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大学毕业。1972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分管党委办、宣教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工会、团委、妇委,联系越秀分局、海珠分局。 朱晓明

广州市工商局纪委书记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市纪委派驻市工商局

纪检组组长 2006.07 穗组干〔2006〕294号 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05.11 穗组干〔2005〕556号 个人简介:朱晓明,男,1957年8月出生,籍贯吉林集安,广东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大专毕业。1974年10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广州市工商局纪检组组长,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委书记、局党委委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派驻监察室、督察处、审计处,联系黄埔分局、增城分局。 庄振东

广州市工商局副局长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副局长 2005.12 穗人任免〔2005〕179号 党委委员 2005.12 穗组干〔2005〕557号 个人简介:庄振东,男,1960年5月出生,籍贯广东普宁,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法规处、食品处、经检处、消保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市消委办,联系从化分局、经检分局。 周帮华

广州市工商局副局长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副局长 2008.04 穗人任免〔2008〕44号 党委委员 2008.04 穗组干〔2008〕103号 个人简介:周帮华,男,1967年3月出生,籍贯湖南浏阳,石家庄军械工程学院雷达工程专业大学毕业,工学学士,武汉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工程硕士。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注册处、外资处、企管处、市个体私营协会,联系白云分局、萝岗分局。 蔡伟科

广州市工商局副局长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副局长 2024.06 穗人社任免〔2024〕58号 党委委员 2024.06 穗组干〔2024〕221号 个人简介:蔡伟科,男,1965年2月出生,籍贯广州,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1985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市场处、屠管处、屠管支队,联系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建管中心。 梁凌峰

广州市工商局副局长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副局长 2024.07 穗人社任免〔2024〕70号 党委委员 2024.07 穗组干〔2024〕374号 个人简介:梁凌峰,男,1969年12月出生,籍贯广东三水,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1992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财务处、广告处、商标处、信息中心,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联系花都分局、机场分局。 刘勇

广州市工商局巡视员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巡视员 2024.04 穗组干〔2024〕232号 个人简介:刘勇,男,1953年7月出生,籍贯河北香河,华南师范大学中文专业大学毕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合同处。 林汉秋

广州市工商局副巡视员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副巡视员 2024.03 穗组干〔2024〕168号 个人简介:林汉秋,男,1958年5月出生,籍贯广东惠来,中共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毕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协助梁凌峰副局长工作,分管机关服务中心。 高玉成

广州市工商局副巡视员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副巡视员 2024.04 穗组干〔2024〕166号 个人简介:高玉成,男,1953年1月出生,籍贯辽宁丹东,暨南大学商业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毕业。1969年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协助周帮华副局长工作,分管档案中心。 甘大春

广州市工商局副巡视员 职 务 任职时间 依 据 副巡视员 2024.06 穗组干〔2024〕202号 个人简介:甘大春,男,1955年1月出生,籍贯福建尤溪,中共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毕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协助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作,分管组织部、人事处。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号码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工商分局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棠景南街21号

邮政编码:51040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电 话 号 码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分局工作电话: 26097120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分局监督电话: 26097382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分局传真电话: 26097405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分局工商登记咨询电话: 86055521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区分局投诉举报电话: 86586315

三元里工商所电话

86580196、86580196(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98号

新市工商所电话

26097592、86078390(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南街23号

景泰工商所电话

86555553、8555553(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云苑直街11号

黄石工商所电话

36407487、36407495(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黄边北路汇贤街87号

石井工商所电话

86401273、86402461(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路238号

良田工商所电话

87447141、87447141(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城北路49号

龙归工商所电话

86042347、86042593(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106国道龙归路段(广州市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

神山工商所电话

86060529、86607287(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珠水一路13号

松洲工商所电话

81787964、81787964(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407号二楼

太和工商所电话

87428058、87423359(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联升西路15号

同和工商所电话

37356452、37377395(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大街17号

江高工商所电话

86601141、86202405(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爱国西路20号

人和工商所电话

86450763、86450763(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马路33号

竹料工商所电话

87445610、87447292(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街39号

钟落潭工商所电话

87402435、87400016(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钟升东路3号

经检大队电话

36596014、36596014(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2号6楼

屠管大队电话

36596084、36596084(传真)

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2号8楼

广州市工商局电话多少

电话:020-8559656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岛上码仔温馨提醒: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政府下属的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市局机关内设17个处室,下属3个直属分局、8个事业单位、1个社团组织。

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岛上码仔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2、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6、协助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活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11、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页

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本市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私营企业均应按本规定办理登记。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 凡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均为私营企业。第五条 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投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负责,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按政策允许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登记范围分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具体行业分类登记,参照《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执行。

私营企业以一业为主,可兼营其他。第八条 科技、咨询、服务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独资、合伙法人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

独资、合伙非法人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在市区范围内开业的,不得少于二万元。在城镇、农村开业的可适当放宽。第九条 下列私营企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一)经营场所在本市区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字号前直接以广州市名称的;

(二)在广州市区范围内开业的,且投资者有三十人以上的;

(三)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字号前直接冠广州市名称以及投资者在三十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其经营场所在市属县(市)的,先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委托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私营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私营企业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待业证明、辞、离职证明等;

(三)按规定须有当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特殊行业还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除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之一的资信证明:

(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是被担保企业注册资金的两倍以上。担保企业必须在被担保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栏目上注明同意担保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帐号。第十四条 属独资、合伙的私营企业,还应提供注册资金的数量及来源情况,合伙的应有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交公司章程;

属联营企业的,应提供联营成员共同签署的章程,联营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参加联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第十五条 外地私营企业来穗经营,须凭当地营业执照和当地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本规定的要求,向本市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六条 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应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应核发《营业执照》;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一律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生产性规模较大,基本建设需半年以上的私营企业,应先办理筹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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