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今天给各位分享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联系电话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四川巴中:公积金首付比例调为20%
  • 2、巴中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还商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 3、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为什么这么苛刻

四川巴中:公积金首付比例调为20%

5月31日,澎湃新闻从四川省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6月1日起巴中市将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按照新政,巴中市将调整公积金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后,住房套数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个人征信系统),结合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原住房公积金装修存量贷款除外)为依据。既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又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仅有一笔已结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仅有一笔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同时,自6月1日起,巴中市公积金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也将进行调整。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下调至30%。

此外,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此外,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自6月1日起,巴中市还将实行《巴中市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凡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巴中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简称“商贷”),在申请转贷时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已办妥商贷住房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符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办法》适用于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购房按揭贷款直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据了解,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借款人需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商贷无逾期还款记录。同时,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房屋必须为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且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此套住房或没有一次性提取偿还本笔商贷。

按照《办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巴中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还商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你好,以下是提取公积金还商贷的几种方式:

(一)逐月提取转账还贷

1.关于申请条件。

(1)取消原来申请时“职工账户需有6倍的月还款额的余额”的限制条件,改为: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也就是说,申请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对职工账户中的余额多少不作要求。

(2)在此基础上,取消了“职工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时自动终止”的规定,即职工办理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只要申请一次,整个还贷期间都有效,通俗讲,就是“一次申请,持续有效”。就算职工账户中的资金不够扣还每月还贷额,其申请也不会终止,只是暂时转到银行卡扣款,等到职工账户中的金额又够扣还一个月的贷款额时,公积金系统又会自动回到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扣还贷款,无需再次申请。

(3)取消“申请时贷款应没有逾期”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不管贷款有没有逾期,职工都可以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2.关于提取额度。

(1)提取额度为职工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本息额,包括逾期部分。也就是说,如果职工申请提取还贷时有贷款逾期的情况,则公积金系统会自动计算你申请时当月应还款额和逾期本息金额,如果职工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足够偿还应还款额和逾期部分,则公积金系统将自动扣划相应资金转账还贷。

(2)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每月15日前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当月应还贷本息额。划转时如果同一笔贷款的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本息额,当月不进行逐月提取还贷,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贷款银行还款账户扣款。但已签订的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继续生效。

3.关于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签订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后,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凭规定的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终止贴息的,其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自动终止。职工也可主动提出终止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

4.关于受理地点。

在全市范围内,可以跨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贷款地不同的,可以由职工自由选择在缴存地或在贷款地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转账还贷。若要增加或减少申请人以及逐月提取还贷终止的,职工也可以自由选择就近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

(二)提前部分转账还贷

提前部分转账还贷,是指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原来的规定是职工可以自备现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关于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2.关于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二是每个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在1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即使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之和超过1万元,也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三是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3.关于提取额度。

每个申请人每次申请提取用于提前部分转账还贷的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也就是说,每个申请人、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的金额应在1万元以上(含还贷本息)。

4.关于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

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是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1.关于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2.关于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小于剩余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到贷款经办银行当场还清。

3.关于受理地点。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当同一笔贷款涉及不同分支机构提取的,可统一到贷款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网点办理,不一定要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四)按年提取还商贷

按年提取还商贷,是指在本市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满足相关条件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1.关于申请对象。

《规定》扩大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人范围,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购买住房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贷款本息。

2.关于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二是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三是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贷,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一套继续还贷。

3.关于提取额度。

申请人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上一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的12倍。

借款人申请提取的前一个月提前部分还款的,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法确切反映处上月应还款金额,可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合同金额和还款月数测算借款人的月应还款额。也可由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确定其月应还款额。具体可见《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类业务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24]34号)。

4.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于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时借款人必须到场,当面授权“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借款人配偶和其他产权人申请的,需与借款人同时办理。

(五)贷款还清后提取

贷款还清后提取,是指职工已还清“公转商”补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后,满足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规定》增加了“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后提取的情形。

望采纳!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为什么这么苛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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