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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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幼儿园终止资产财产处理
  • 2、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及其注意事项有哪些
  • 3、幼儿园管理体制包括哪些
  • 4、如何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 5、开民办幼儿园的相关条例

幼儿园终止资产财产处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固定资产管理由事务员、会计负责,下设班组财产保管员。

2、财产保管员有变动时,要有交接手续。

3、每学期事务员、会计、班组共同核实固定资产1——2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帐物处理:

1、凡属园里的固定资产均要入帐,做到帐物相符。

2、会计按固定资产分类建总帐、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分布帐,并做到各班组有一份财产分布表。

3、财产的增加,由事务员填写实物验收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会计,一份自己留用),会计做记帐凭单办理登记、编号等手续。入帐手续完毕方能使用。

4、 财产的减少,及残损处理,由事务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园所长同意,报基财科批准,方能销帐。

5、财产的调出,应根据局基财科签发的调拨单进行帐物处理。

三、材料、工具及各种消耗物品要建帐专人负责。

四、财产保管内容

1、家具类

2、体育器材类

3、电化设备类

4、乐器类

5、医疗器械

6、炊事机械类

7、办公用品

8、图书类

9、电器类

五、财产报损及赔偿制度

1、所有物品只限于本园日常工作使用,未经园长允许不得外借挪用。

2、本园物品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所管物品,不得因故损坏遗失,如发生类似情况,负责人、当事人酌情必须照原价赔偿。

3、对于低值易耗品,必须凭手续或原物品到负责人处换取。

4、对于高中档物品,由园内专人负责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如发生损坏,后果自负,事故人须照原价赔偿。

5、园内场地,不对外开放,大型玩具供园内小朋友游戏用(禁止外人玩大型玩具),如因其他人员使用,受损由门卫人员负责。

6、食堂物品如发生遗失,由食堂人员赔偿。

7、各班的教具由各班保教人员负责,如发生遗失或损坏,由负责人照价赔偿。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及其注意事项有哪些

内容为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等;应当注意不得截留收入、虚增支出、挪用办学经费等。

以深圳市为例,依据《深圳市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法人登记性质及本园章程的规定,选择适用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合理计算各项服务成本。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与合规,所有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和净资产应当入账。

不得截留收入、虚增支出、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存在任何账外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和净资产。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长城网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城网温馨提醒:

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政府资助的实物资产和专项资金,设立专门的科目和报表进行核算,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资助经费的专款专用,并且在每年度末向专项资金的提供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支付举办者回报、投资以及清偿债务等。

3、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间确认收入。其中,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服务,应当在完成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果服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政府在线-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幼儿园管理体制包括哪些

幼儿园管理制度

草木知威007

05月03日

幼儿园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常规工作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一)政治学习:园长主持,组织全体教工参加;

(二)学术学习:园长或教学主管主持,全体教工(或分组)参加,各组根工作需要,在例会时间安排各自的学术学习内容;

(三)会议要求:要求有会议记录,重大事件签字制度,每次要有两个以上议题。会议组织者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掌握学习内容与要点。

二、会议制度

(一)全园会:

1、园长或教学主管主持(做好会议记录);

2、全体教职工参加;

3、每月月底召开一次;

4、内容是总结本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公布全园应了解的大事。

(二)园务会:

1、园长主持(做好会议记录);

2、教学、行政主管、保健组长、财会等人员代表;

3、每两周一次;

4、内容是对全园目标规划,计划,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及其他涉及全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及时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问题。

(三)教研会:

1、教研组长主持(做好会议记录);

2、教师参加;

3、每两周一次;

4、内容是研究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困惑问题。

(四)保育保教会:

1、保育组长主持(做好会议记录);

2、保育员参加;

3、每两周一次;

4、内容是研究保育工作中的问题,并对保育员进行培训。

(五)班务会:

1、主讲教师主持(做好会议记录);

2、本班教师、保育员参加;

3、每周一次;

4、内容是研究班级保育工作的问题。

(六)伙委会:

1、行政主管或保健组长主持(做好会议记录);

2、园长、保健医、厨师班长、教师、保育员、家长代表;

3、每月一次;

4、内容是向家长宣传幼儿教育理念,向家长汇报教育教学工作并征求家长的建议。

三、文件处理办法

(一)文件的收发:

1、文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办公室负责外部转来的公文,统一收发、分发、传递;

3、用印、立卷和存档,负责内部形成的公文用印和归档。

(二)收文处理程序:

1、凡是上级单位的信函和各类文件,应登记并归案;

2、办公室负责文件处理的人员,收文后立即拆封,分类登记;

3、做好公文催办工作,领导批阅的文件,应在当日传递,上级布置的工作,应在两日内传达;对重要公文、函件应及时复制,分送有关领导或部门;

4、办公室人员应认真理解领导批示,办理完毕应做好归档工作。

(三)发文程序:

1、领导签批后打印、复印发文;

2、发文签字后即为最后定稿,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行政系列)发文稿编号后印刷;

3、编号后的正式文件必须加盖公章;

4、发文部门在分发的同时将原稿及一份正式文稿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5、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管理;

6、上级下发的正式文件,要进行登记;

7、登记后交主管领导阅批,承办人负责文件传阅及催办工作;

8、办理过的文件要妥善保管,定期整理、编号、 装订、归档或退还。

四、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的使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打印机:

1、设专人管理;

2、凡需打印的正式文件、材料,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打印、复印;

3、下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4、各部门的总结、计划,未定稿的材料不批印;

5、与工作无关的材料不打印、不复印;

6、做好印件登记、统计工作;

7、做好成本核算,杜绝浪费,节约材料。

(二)计算机:

1、设专人管理;

2、杜绝使用计算机上网,查询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3、严禁办公室人员使用计算机看VCD;

4、严禁将来路不明的光盘、软盘插入计算机,防止病毒传播;

5、禁止上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

五、办公用品使用规定

(一)办公用品的购置:

1、用品的购置,由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填写采购需求单;

2、特殊情况、急需物品,可以临时申报,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行政部,根据所购物品种类,进行价格咨询,统一购置。未经深情和批准擅自购置的物 品,费用自付。

(二)办公用品的保管:

1、专人对所购置的物品进行验收、分类、登记入帐、妥善保管;

2、各类物品领用后,由领用人自行负责保管;

3、对办公桌椅、固定资产等物品,由财务部定期清点,详细登记、编号,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严加管理;

(三)办公用品的使用:

1、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物尽其用,杜绝浪费;

2、领用时,应根据各部门所报购物计划和上月库存情况,定向发放;

3、物品管理人员要对使用人单独建立帐目,领用时必须签字。

(四)办公用品的移交:

1、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者,需将所领用的公物进行移交;

2、由行政部按物品领用账目清单,逐件做好清点,移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五)办公用品的维修:

1、部门到办公室填写维修单,提出维修意见;

2、行政部门负责维修;

3、正常操作损坏的物品,由部门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进行维修;

4、因其它情况造成物品丢失、损坏的,要先查明丢失、损坏的原因及责任,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再进行批准。

六、交接班制度

(一)各部门岗位交接:

1、按时、按要求做好交接班工作;

2、认真填写交接班本,按栏目要求填写。

(二)班级教师交接:

1、幼儿出勤人数,健康情况,服药次数、数量及时间,家长嘱托内容;

2、中途接走的幼儿姓名以及有关教学内容;

3、采取记录机口头介绍交班方式;

4、主管领导要审阅交接班记录,并督导教师处理待办问题。

七、幼儿作息制度

(一)教职员工:

1、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幼儿作息时间;

2、按照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要求,准时安排各项活动,可根据幼儿情况进行调整,要适宜幼儿。

(二)幼儿进餐:

1、幼儿两餐间隔不能少于3—5小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或推迟开饭时间;

2、幼儿进餐时间不得少于25分钟,不摧饭。

(三)幼儿睡眠:

1、按照幼儿园规定的午睡时间进行;

2、幼儿要按时上床、起床,不得提前或错后起床。

(四)幼儿户外活动:

1、保证日托幼儿每天有两小时户外活动,其中有一小时为体育活动,一小时为分散游戏活动;

2、保证幼儿有充分的游戏活动时间;

3、游戏活动要过渡自然,减少不必要的等待。

(六)幼儿饮水:

1、适应期的幼儿要保证充足的水量;

2、每日安排上午、下午各三次饮水时间,做到随渴随喝;

3、夏季饮水量与次数相应增加;

4、幼儿可根据需要喝水和排便。

八、幼儿一日生活制度

(一)就餐制度:

1、根据婴幼儿年龄不同,要求准确开饭时间,以及所采取的进餐方式,进餐所用餐具;

2、早餐8点,中餐11:40,晚餐4:30。每餐间隔不少于3、5—4小时,进餐前15分钟,不做剧烈活动;

3、严格执行餐前消毒制度,做好每餐餐前、餐后的消毒、卫生工作;

4、餐前,指导值日生工作。值日的幼儿能做的请幼儿自我服务;

5、教师指导幼儿餐前洗手,做到边洗边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6、进餐时间教师不摧饭,不处理幼儿问题,保证进餐时间不少于25分钟;

7、负责分餐的教师,要佩戴围裙、帽子,做好自身的卫生工作。

(二)幼儿睡眠制度:

1、婴班幼儿保育员做好睡前准备(拉窗帘、铺被),小、中、大班幼儿自己铺被,并培养良好的睡前常规;

2、按照作息时间组织幼儿午睡,值班教师巡视幼儿午睡情况,关注幼儿睡眠姿势,培养幼儿良好的睡眠习惯;

3、按时起床,不拖延起床时间,教师指导幼儿整理床铺、穿衣、袜、鞋等生活活动;

4、培养幼儿定时大小便的习惯。

(三)幼儿卫生制度:

1、幼儿的大小便,由保育员专门负责,关注幼儿遍后的清洁;

2、幼儿每周四为幼儿剪指甲;

3、婴班幼儿,三餐后漱口;三岁以上幼儿三餐后刷牙;

4、夏季户外活动后,教师要为幼儿用温水擦洗;

5、户外活动时,保育员注意随时提醒幼儿擦汗,即增减衣服。

(四)幼儿健康制度

1、夏季开空调时,室内温度保持在26—28度之间;

2、冬天户外要给幼儿穿上棉背心;

3、教师、保育员要关注体弱、肥胖、生病幼儿的护理工作。

九、舞蹈教室的管理

(一)使用范围:

 1、有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

 2、舞蹈、亲子等集体教学活动;

 3、教职工的培训、会议、娱乐活动等。

(二)卫生清洁:]

 1、卫生工作由园保洁工负责每天打扫;

 2、活动结束后,组织者负责所用设备、电源的安全检查;

 3、厅内的物品不可随意挪动,需经园办公室签字同意,使用后及时送还。

 十、艺术教师的管理

(一)使用范围:

1、班级教学活动;

2、第二课堂课程活动。

(二)卫生清洁:

 1、卫生工作由园保洁工负责每天打扫;

 2、活动结束后,组织者负责所用设备、电源的安全检查;

3、厅内的物品不可随意挪动,需经园办公室签字同意,使用后及时送还。

十一、接待室的管理

(一)使用范围:

接待来园的幼儿;

接待咨询的家长;

接待来访、参观的人员;

对外工作的接洽。

(二)卫生清洁:

 1、保洁人员负责每天卫生清洁;

 2、保安负责每天晚上下班后关门、窗、切断电源、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教科研制度

(一)按学科成立教研组:

 1、选派教育理论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教研组长;

 2、教研组长根据教师现状,与教师共同研究确定学年(学期)教科研课题, 制定教研工作计划;

教研计划要重点明确、措施具体、可操作。

(二)教研组活动:

1、每两周一次,全体教师参加;

 2、教师按时、积极参与,迟到或早退按照出勤制度处理;

 3、教研活动要有

如何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1、做好资产登记表册;

2、做好资产标签标识;

3、定时定点盘点;

4、定时做好资产汇总情况小结,比如新购入资产情况、损坏报废情况

5、资产管理责任到人,有奖有罚!

望采纳!

开民办幼儿园的相关条例

参考以下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吧

京教行字[1995]62号

各区、县教育局(教委):

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贯彻执行好“规定”和“细则”,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和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规定”和“细则”中各条款。学习中可组织必要的讨论。

二、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应设立专门机构或责成专门科室、人员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执行“规定”和“细则”的具体办法;每年9月底前,要将本区、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上学年度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各区、县教育局(教委)要与物价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要严格审查和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其办学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请各区、县教育局(教委)按照“规定”和“细则”,在1995年5月底前,对本区、县已经建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一次整顿,完备各项手续,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主办单位(主办人)和校(园)级领导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校(园)走上规范办学,依法办学的轨道。

五、近几年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大力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园),特别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学校。

六、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在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总结的经验,请及时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

第八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2.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难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

6.有合格的师资;

7.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设备;

8.有合法的学校(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园)长人选;

9.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10.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 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办学证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对批难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发办学证。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外省市的学校联合办学,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招生,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

第十二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法人、公民为所举办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主办单位可派人出任校(园)长,主办人可自任校(园)长,主办单位和主办人也可以聘任校(园)长管理学校(园)。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校(园)长须由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任职证”制度。

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党委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园)的贯彻执行及其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承担监督,保证责任。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师、学生的年龄情况分别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的章程规定建立相应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团委的领导。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工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学校(园)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设立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学校(园)的预算和决算,对学校(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学校(园)规模和专业设置,聘任校(园)长,听取学校(园)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协助学校(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董事会和理事会及其成员不得于本规定所定职权之外直接干预学校行政。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实行聘任制。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任用专职和兼职教职工。专职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的任职资格,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园)规定执行。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长城网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确定教师的待遇,并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有与公办学校(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中小学学生的学历,国家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要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人学)、学生学籍管理、会考及体育、卫生、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本市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从本校(园)实际出发,进行教改试验。

第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民办少数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实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保育费)和杂费。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与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协商,依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成本核算,规定各学校(园)学费(保育费)和杂费的最高限价,各学校(园)在限价内自定收费标准,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收费项目及标准,得到批准后,方可照章收费。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保持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等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服务性费用;也可以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向学生收取教材费等需要由学校代收代管性费用。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 以上各项收入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办单位、主办人、校(园)董事会、理事会)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捐助单位和个人不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不得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申请建立校办产业或开展对社会有偿服务(审批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其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严 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校产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并于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审查。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监督,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产,在校(园)存续期间归学校(园)所有,其中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设施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赠与或者抵押、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因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取得的用于办学的土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让、出租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改变办学性质、形式和内容、变更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迁移、更名、合并、解散或中途停办,应按原申办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有突出贡献或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主办单位、主办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接受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及其督导机构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按规定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交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基金”(基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办法另定)。 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对学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在每新学年开学前,要对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办学条件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或学校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违反国家财务法规管理混乱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纠正、限期整顿、更换校(园)长、调整校(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更换学校(园)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退还所收费用、上缴违法所得,并依照规章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规定的、逾期不整顿或整顿无效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临时接管或委托代管学校(园),也可令其停办,对触犯法律的校长和其他人员,可交司法部门惩办,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和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主办单位和主办人必须妥善安置在校生,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同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有董事会、理事会的也需请其派代表参加)对学校(园)帐目、资产进行清算,依法处理。资不抵债时,由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负责偿还。依法返还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后剩余的资产收归国有,由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应当将其办学证、印章和有关档案资料上交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封存。

第三十一条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及以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为主,与各级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单位合作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馆等校外少年儿童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华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办学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局1989年印发的《北京市关于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按照《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调控、提供信息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具体管理和领导。 本市各级政府的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会同市、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本市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公益事业,是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免税政策。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招生,自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活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宣讲教义、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封建迷信宣传,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具有与拟办学校(园)相适应的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逾十年;

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

第十条申请办学校(园)的法人(以下称“开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以下称“开办者”),需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教育行政部门需在第二年的四月底前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申请书需说明办学校(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学校级类、学制、规模、校址、拟用学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学校(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学校(园)要署有开办者本人的签名。 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办单位或开办者简况。若是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办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开办者。开办单位应有其法人证书复印件,开办者应有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卡的复印件。

2.开办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或开办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单位的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供的同意其办学的证明以及对开办者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的书面审核材料。

3.学校(园)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要附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

4.自有校(园)舍,场地的产权证及平面图,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筹办期间需临时租用校(园)舍、场地的,应有一经批准办学即能具有法律效力的与房屋产权所有者签定的租用校(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并附切实可行的筹建自有校(园)舍的汁划与资金准备证明。

5.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资信证明、使用计划;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6.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来源、条件、数量、安排、待遇;专职教职工所占比例。

7.招生范围及生源的调查材料。办职业中学的要有社会需求调查材料和学生毕业去向的说明。

8.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计划。

9.校(园)长人选,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任校(园)长的证明,和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10.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的材料。

第十一条设置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规范的校(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宗旨;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 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拟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开办单位和开办者可用保证不收回的开办校(园)投入的启动资金抵消等量的担保额; 有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有按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所设置专业必备的实习场所和设备;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或《北京市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中的一般标准;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和国家教委印发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教备[1992]81号)所规定的标准; 临时租借校(园)舍的需具备一经批准办学(园)即可生效的租借房舍、场地的协议书,且附有切实可行的自建校(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一律不得租用和借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舍。 有合法的校(园)组织章程; 有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1)38号)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民办中小学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其中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参照国家教委颁布的指导性课程计划拟订课程计划,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参照国家教委颁布的指导性教学要求拟订课程计划;民办幼儿园应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实施保育和教育;遵守《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各条款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程序和注意事项: 区、县教育局(教委)应组建有教育计划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基建部门、教育教学业务部门及专家参加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委员会(或小组),依据本办法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其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并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办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具体审核申报等手续。 审核时除按第十条严格掌握外,还要在区、县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提倡和引导开办单位和开办者为本市边远和贫穷地区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大力举办非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幼儿园。 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核同意后将材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批复意见由区、县教育局(教委)转达开办单位或开办者。在作为教改实验区的海淀区,其行政区域内开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海淀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转达开办单位或开办者。 开办单位或开办者收到有关区、县教育局(教委)转递的同意办校(园)的批复后,要尽快按自拟可行性报告中的计划,准备好办学条件,经区县教育局(教委)核查校舍、场地、设施、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师资、教材、图书等齐备,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签发给办学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参照公办学校命名办法命名。学校(园)名要确切表示其行政区域、级类,应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的词汇,也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含义的字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人名、企业名命名,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印发的开办学校的批复、办学证和区、县教育局(教委)开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到政府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领法人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将其印章的式样报区、县教育局(教委)和公安机关备案,由区、县教育局(教委)正式行文启用。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牌、校(园)旗、校(园)徽、校(园)训、校(园)歌等需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也不得将本校(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办。

第十八条任何法人和公民不得擅自在本市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由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予以撤销。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负责,其中所招收的学生、幼儿,由区、县教育局(教委)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欲在本市招生或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联合办学的,须事先持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到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商洽。

第十九条开办单位和开办者(联办中的主要开办单位、合办中的主要开办者)称为所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其职责同于本细则第二十七条中董事会的职责。在校(园)长未上任的筹办学校(园)期间,办学办园事宜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向区、县教育局(教委)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园)长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同意上任之后,主办单位和主办人承担随时了解学校情况的责任,承担支持、协助校(园)长依法工作的责任,承扭提出任免校(园)长意见的责任,承担兑现筹办学校(园)初期和之后对办学校(园)各项承诺的责任,承担本细则所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要赋予校(园)长应有的学校(园)全面管理权,包括人事权和财权,支持校(园)长依照国家法律和遵循教育规律进行的工作,并对校(园)长指导和监督。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要向区、县教育局(教委)负责,也要向学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须由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必须专职。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力、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 校(园)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聘任前须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同意,并签发给校(园)长“校(园)长任职证”。校(园)长凭证在注明的期限内任职。校(园)长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校(园)长的人员更换亦按此规定进行。 校(园)长长期病休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周以上的,需事先报请区、县教育局(教委)同意,同时委托学校(园)内的适当人员任临时代理校(园)长,并及时将委托情况报告区、县教育局(教委)。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具有以下职责: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服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2.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4.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其他教职工;

5.合理合法安排和支配学校(园)的财物;

6.建立、健全学校(园)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7.履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章程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出现下列情况时, 区、县教育局(教委)可注销校(园)长的“校(园)长任职证”,要求主办单位、主办人,或校(园)董事会、理事会重新聘任校(园)长:

1.任职期满的;

2.辞职或自动离职的;

3.患严重疾病或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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