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出租房屋信息(襄垣冯继元)

  为了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具体名单如下:

  凡被纳入失信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本院同时向公安、工商、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招投标单位予以通报,要求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对其相应行为予以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欢迎社会公众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355-7297800、7297858、729793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襄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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