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引 言


众所周知,“提起诉讼”是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一项法定事由,但是关于何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提起诉讼”,实践中或有一些争议,本文中,笔者将围绕相关主要争议点,对于“提起诉讼”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进行浅析,以抛砖引玉。


法律规定历史沿革及梳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民法总则》则在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情形。

《民法典》则承袭了《民法总则》的前述规定。

但是关于何为“提起诉讼”,相关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2024年,最高院修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时,前述内容依然保留在第十条。但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虽明确了其一,口头起诉是可以的、其二,中断之日从起诉之日而非法院受理之日起算,但对于究竟何为“提起诉讼”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广泛的争议。例如,是否只要一经提起诉讼即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能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对于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向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就前述主要争议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进行探讨。


关于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能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司法实践中,起诉后又撤诉的,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原告起诉后,法院已送达了被告后原告撤诉的;二是原告起诉后因未缴纳诉讼费或其他原因被视为或申请撤诉,而法院尚未送达被告的。实践中,甚至不乏当事人在起诉当天立即申请撤诉的情形。也因起诉后又撤诉的具体情况的不同,导致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肯定的观点主张,提起诉讼是当事人借助公权力主张权利,只要一经提出,无论是否撤诉何时撤诉均应当认定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实践中,包括最高院在内的诸多法院均有持此种观点的裁判案例。

否定的观点主张,提起诉讼后撤诉的不应当认定诉讼时效构成中断。最具代表性意义的依据是《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虽然在一般民商事案件中,并无类似《海商法》之类的可明文适用的规定,但亦不乏法院持此种观点就此问题曾出具相应会议纪要或指导文件、作出相应的裁判。

中间的观点主张,应视乎撤诉的具体阶段,如撤诉时,法院已送达被告的,则认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撤诉时,法院尚未送达被告的,则不能认定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就此问题,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实践中裁判尺度亦各不相同,同是最高院,也有不同的认定。

最高院持肯定观点的案例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民申1151号案即宁乡中宇塑业有限公司、张爱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中,认定“黄海明于2024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黄海明于2024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在(2024)最高法民申3316号案即祁文宏、曾凡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中,最高院亦认为“即使程体明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但与此同时,最高院亦有不同认定的案例,例如在(2024)最高法民申3020号案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冶金轧钢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案中认定“2024年7月17日重庆港务实业公司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债权清偿之诉后,于同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重庆港务实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次起诉已经实际送达重庆轧钢厂,不能认定该次起诉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裁判风向日益倾向于肯定的观点。但考虑到反例的存在,希望通过起诉后立即撤诉的方式实现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操作还是应当谨慎。特别是,考虑到司法裁判中对诚信诉讼的考虑,当事人在较长的时间内,多次、反复通过起诉后立即撤诉的方式意图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操作,更应该尤为谨慎。


关于起诉后被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笔者理解,“提起诉讼”本身已暗含着应当是符合起诉要件的诉讼或虽不是完全符合相关要件但足以证明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义务主体主张了争议的权利。但存在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具体分析并得出不同结论的可能。最高院在前述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冶金轧钢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案中对此问题亦有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该解释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律效力,应当以当事人合法起诉为前提,故在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但在具体案件认定中,尚应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且在该案件中,最高院最终结合具体情况,认定案件虽裁定驳回起诉,但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笔者认为,具体来说,法院以原告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当然不能认定为真正权利人因起诉而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再比如,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虽经法院告知而仍未变更被告,导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案件的,亦不能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因为被告下落不明等被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案件的,据笔者检索,绝大多数法院均认可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再比如,因涉刑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法院亦多认可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因起诉的中断。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起诉后被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形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种情形可能也会出现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结果,但并不绝对,且实践中亦较为多见,笔者将在下文单独分析。


关于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是否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关于此问题,亦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虽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法律并未规定此情况下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无论起诉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均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规定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能启动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可能导致随意选择法院起诉、产生滥诉的问题。

笔者倾向于认为,无论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均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检索,四川高院在 (2024)川民终356号案即程华、资阳鼎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浙江嘉兴中院在 (2024)浙04民终1858号案即蒋祥艳、金会华、周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重庆一中院在 (2024)渝01民终2321号案即台湾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卓劲装卸搬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均持此观点。


结语


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让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出现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行为。一旦被认定诉讼时效经过,将使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诉讼时效经过时一般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也因此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持相对积极的态度。但是,如前文分析,面临具体的情况时,仍不乏风险,因此还是建议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亦不要对某种单一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过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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