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是检索当前相关蓝科技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仅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24〕325号)。

主要是: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⑵、⑶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近亲属的包庇行为,自古以来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说法。这种说法来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父亲替孩子隐瞒,孩子替父亲隐瞒,这是一种正直的体验。而在现代社会中,因为这种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在部分案例中,可以减轻处罚。

比如在(2024)吉0721刑初333号案件中,被告人得知父亲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为了帮助父亲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驾驶车辆将父亲送至其舅舅家居住多日。后又将其父亲接到自己家中居中。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法院认为由于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窝藏的是其父亲,期待可能性降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种观点不止出现窝藏、包庇罪中,还出现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如果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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