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廉租房并轨(廉租房出租的后果)

关于周宁县2024年度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工作的通知

狮城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解决周宁县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24〕178号)、《省住建厅、发改委、民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建住〔2024〕19号)、《周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周政办〔2024〕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2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周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现将周宁县2024年度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一)申请廉租房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县城区属于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且住房困难的家庭;

2.申请人具有狮城镇六个社区的常住户口,落户时间满3周年,且共同申请人至少有一个是2000年之前的非农业户口,并在县城区工作、生活;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602元,且家庭总资产低于5万元。

4.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的困难家庭。

(二)申请公租房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户籍不限定在周宁县,但必须在县城区工作、生活且在周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到报名之日止连续满3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2.在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工作人员、非周宁籍的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国有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回乡创业大学生(凭人社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困难家庭。

4.家庭人均月收入:应少于或等于5826元(按照2024年周宁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913元的2倍)。

5.家庭资产: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15万元。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土地转让等)的,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3.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根据周委办〔2024〕23号文件规定,属于失信人员的;

5.其它上级文件和县委、县政府文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周宁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未婚声明书》、《授权书》、《诚信承诺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申请人需亲自签署《未婚声明书》;申请人与配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以及生效证明;丧偶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等;

以上证件(证明)、文书等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并由申请人亲自签名。

(二)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出具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下情况还须出具住房有关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2.异地的未房改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周宁县的,且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县(市)住房保障管理(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房改房、集资建房及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证明。

(三)收入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2024年度的公积金缴交基数及按缴交基数计算的收入证明。

2.无固定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3.残疾人(2级以上残疾证),低保家庭(城市低保家庭提供的低保证明),县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应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

以上证明应提交的原件,证明须在申请时限内有效;所有证书、证明、文件等均应提交复印件一式一份,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并由申请人亲自签名。

4.申请人提供征信和资产查询授权书,并作出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写的资料以及签署的文书等全部真实,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申请时间安排

2024年保障性住房申请时间从2024年5月6日开始至2024年7月6日结束。7月7日到7月22日为社区、单位审查、公示时间,7月23日到7月29日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及资料整理时间,8月1日到9月30日为民政局、人社局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审复核时间,10月8日至10月15日为住房保障中心汇总时间,10月16日至10月23日为复核认定时间,10月24日至10月30日为复核认定结果公示时间(在相关媒体公示),公开摇号分配住房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在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私企工作的申请人统一向企业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及相关文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表到县住房保障中心领取,联系电话:5630109)。

(二)社区或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同时加盖相应公章,并汇总电子文档报送县住房保障中心。

(三)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民政局等部门按《周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周政办〔2024〕82号)的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房源情况组织公开摇号选房。

五、租金

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保障性住房租住和退出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和周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应退出申请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情节严重者,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手段,骗租保障性住房的,或拒绝缴纳租金的,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周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周政办〔2024〕82号)和周宁县人民政府2024年37次常务会议纪要执行。

(四)本次公租房(含廉租房)房源共计约30套。

(五)符合公廉租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房源数的,按摇号进行确定派位,摇中大于房源套数号球者为未入围户,未入围户所摇到的球号按从小到大为序,作为以后公租房(含廉租房)的轮候顺序号(符合优先家庭除外), 轮候周期2年,两年后重新申请。整个摇号过程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周宁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4月29日

(来源:周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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