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缓刑期间上班好麻烦啊)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法律制度,目的在于通过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但总有些人不珍惜这个机会,无视相关规定,最终被撤销缓刑,重入高墙。

  

案情

  矫正对象擅自离开居住地

  2024年9月,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卞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10月起至2024年4月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此后,卞某被依法交付至沾益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然而,在社区矫正期间,卞某从2024年11月至2024年1月,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到南宁、北海、西安、兰州等地活动。

  在此期间,卞某还提供虚假定位蒙骗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了解情况后,社区矫正机构采取平台网络定位、电话联系及联合公安民警查找等办法,才找到卞某。

  卞某擅自离开居住地时间超过2个月,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卞某缓刑。

  沾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卞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卞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然而其不思悔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卞某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决定对卞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

  

释法

  脱管超过一个月撤销缓刑

  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务等。

  该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决不是真正的自由。适用缓刑,既表明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又给其以悔罪自新的机会。希望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珍惜机会,认真遵守相关高冷钢琴hX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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