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裁定有什么区别(判决和宣判的区别)


【案情介绍】2024年6月,李某租赁赵某家门面房经营家电和厨卫,2024年3月又租赁赵某家门房存放家电和卫浴商品,2024年2月16日晚,存放商品的门房着火,公安消防大队将火扑灭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是由于赵某操作不当引起的。2024年7月3日,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赔偿经济损失,2024年9月20日,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赵某赔偿李某179038元损失。赵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2月3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赵某赔偿李某被烧毁的商品损失178057.61元。2024年1月24日判决生效后,赵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合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同年3月29日向被告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赵某于5月10日、5月20日分别履行了2000元、3000元,之后不再履行。8月14日,合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对被告人赵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拒不执行。2024年6月10日合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从被告人赵某家中搜得现金21840元,且赵某在新池镇街道有五间门面房对外出租,其本人还经营百货批发,证明赵某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发后,赵某家属积极代为履行,已将剩余执行款于2024年3月23日全部履行完毕,取得李某谅解。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取得对方当事人谅解,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赵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张海蓉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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