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末,高某、于某,张某东等三人合伙商量开展了一个以放贷为主的民间金融工作室,前后放贷金额总计约12万元,非法收获高利贷利息总计约为20万元,2024年8月,高某,张某东二人退出工作室另谋高就,于某继续开展业务,同年11月份,给被害人李某非法放贷60万,加算利息40万,半年期限内还清,后2024年4月李某由于无力还款,被迫把名下房产过户给于某作为抵债!后李某反应过来发现被骗,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同年6月份于某被传唤以诈骗罪进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初被管辖地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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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根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北京市公安局
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
犯罪数额
(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
财产犯罪
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
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众所周知,诈骗罪是以金额来定罪量刑,其次还需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适用于从宽量刑性质!
犯罪一时爽,案底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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